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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70条规定,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、埋藏物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。侵占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,其侵占的对象,可以是动产,也可以是不动产。侵占的对象包括遗忘物、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发掘的埋藏物。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、埋藏物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。即行为人在事实上暂时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下,以财产所有人自居,变占有为所有,在财产所有人或有关权利人合法地要求其归还该财物时拒绝交还。失主可自行决定对侵占人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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